一、基本信息
(一)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二)办理形式:“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全程网办”和窗口办理;
(三)办件类型:即办件、现场受理;
(四)承诺时限:20个自然日;
(五)法定时限:60个自然日;
(六)审批层级:公安派出所。
二、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三、业务类型
(一)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
未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甘肃省户籍居民,由本人携带居民户口簿原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现场办理,16周岁以下的需由监护人陪同办理。
(二)居民身份证到期换领
居民身份证即将到期的,可以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内,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申请居民身份证到期换领:
1.即将到期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2.交回原证承诺书(原件)。
(三)居民身份证损坏换领
居民身份证损坏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申请居民身份证损坏换领:
1.损坏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2.交回原证承诺书(原件)。
(四)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
居民身份证丢失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
备注:
一、申请人第1次采集指纹、照片必须现场办理。
二、居民身份证到期换领或者相貌变化较大需重新采集照片的,必须现场办理。
三、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3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
四、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五、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当场完成资料审核和人像、指纹信息采集。经核对无误,本人或者监护人签名后,公安机关发放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六、公民本人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现场核对证件信息,比对指纹信息,并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委托亲属代为领取的,代领人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并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七、“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全程网办”等非现场办理业务处理过程中公民提交的电子材料均需打印纸质版存档备查。
八、相关材料如有涂改视为无效。